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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