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2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7,36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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