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2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耀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