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

聲請人 吳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仁貴吳明芳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人 吳芳銘 )、 吳仁祉 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共有人吳仁貴、吳明芳、吳仁祉之戶籍謄本,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