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
聲請人 吳芳 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仁貴 、 吳明芳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人 吳芳銘 )、 吳仁祉 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共有人吳仁貴、吳明芳、吳仁祉之戶籍謄本,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