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4號
聲請人 曾順進
相對人 邱昱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記載相對人應賠償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二、茲限聲請人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