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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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1號債權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汯德州實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表明保全服務費新臺幣(下同)47,000元,是自何時起至何時止之費用。
二、監視器違約金請求之依據為何(即契約第幾條約定),如為器材費用,請提出單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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