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 顏世豪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被告 陳漢川 兼訴訟代理人 蘇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主張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損失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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