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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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70號原告一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鳳祝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9,754元(即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1437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弄00○0號建物之鑑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6,500元,應再補繳48,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