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04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旻縣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旻縣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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