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佑銓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陳妙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榮志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佑銓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陳妙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