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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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自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自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自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自強(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基簡字第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自105年9月15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11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0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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