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8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梁戊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梁戊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12日至134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梁戊林於①94年7月14日②94年7月14日③103年7月
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000,000元②500,000元③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7月14日②101年7月14日③111年7月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6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92,79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因近2個月銀根較緊,沒有如期預繳房貸,但6、7月的房貸業已繳清,並有多扣利息,故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云云。惟兩造所立之「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第14條第1款、第13條第1款既已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催告,聲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當然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或聲請人得停止或減少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而相對人亦承認確有未依期限清償情事,則聲請人依前述加速條款主張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並以此筆債務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即屬有據,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190-28│95.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西區公館│住商用、加強磚造│1層:39.06││全部│││1997│段190-28地號│、3層│2層:53.76│││││├───────┤│3層:53.76││││││臺中市西區民興││騎樓:14.70││││││街168號││地下層:18.90││││││││合計:1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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