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67號抗告人 顏玉燕 相對人忠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意伶 相對人 邱麗香
邱振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5年司拍字第5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麗香於民國104年3月2日向抗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3月2日,並以相對人忠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忠朋公司)所有如原裁定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動產為抗告人設定動產抵押,復已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為動產抵之登記,詎相對人屆期竟不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拍賣如原裁定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動產,以資受償等語。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係以其對相對人邱麗香之借款債權屆期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惟與卷附抗告人所提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上記載擔保債權之債務人為相對人忠朋公司不符,且依卷附抗告人所提本票、收據等債權證明文件,形式上亦難以明瞭抗告人對於相對人忠朋公司是否有債權存在,經命抗告人補正債權證明及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證,抗告人仍未補正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未收到鈞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命補正之公文,且抗告人於原審已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本票、收據各1件為證,已足以證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事實,為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動產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又動產抵押契約,以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作為所擔保之債權者,應載明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金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邱麗香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為擔保上開借款債權,以相對人忠朋公司所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抵押,雖據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本票、收據各1份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份為證。惟依抗告人所提出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所示,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為相對人忠朋公司,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則為忠朋公司對抗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所負以2,000,000元為限額之債務及其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給付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係抗告人對相對人忠朋公司之債權,不及於抗告人與相對人邱麗香之債權債務,然抗告人提出作為債權證明之本票(發票人為邱麗香,發票日為104年5月5日,到期日為104年6月5日,金額為2,000,000元)、收據(借款金額為2,000,000元)等文件,均僅表彰抗告人與相對人邱麗香間之債權債務,而未及相對人忠朋公司,就形式審查,難以認定抗告人與相對人忠朋公司間有債權債務存在,抗告人既未能提出與相對人忠朋公司間之債權債務文件,其以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聲請拍賣相對人忠朋公司所有動產,於法未合,不應准許。從而,原審認定抗告人所提出之文件,形式上無法證明抗告人對相對人忠朋公司確有債權債務關係,而駁回抗告人拍賣押物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且係對物之權利,固不以列相對人為必要,惟如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法院依聲請對該相對人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8號判例參照)。抗告人除將動產所權人忠朋公司列為相對人外,尚將非動產所有權人之邱麗香、邱振展列為相對人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自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原審此部分為駁回之裁定,亦屬合法有據。
六、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因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昇蓉法官李立傑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