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39號原告 沈瑞銘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張耀宇 律師被告 呂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