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598號
原 告 陳盈勲
被 告 潘宗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8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598號
原 告 陳盈勲
被 告 潘宗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8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