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周育玄 即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026,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3,596元,至反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8,483,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068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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