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一、原告因返還保險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國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850元,應繳裁
   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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