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法定代理人巫嘉昌訴訟代理人 黃義仁
梁智翔 許博堯 律師被告 陳秀月
林寶村 陳漢鍾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再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儀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