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去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石山 間請求除去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260元【計算式:4,400×(289.57+12.08)=1,327,26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