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陳梅英 被告 鄭登涼鄭式恩 之法定代理人)
楊燕鳳 (鄭式恩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鄭式恩詐欺案件(107年度訴緝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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