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07號聲請人 江雅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107年8月6日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而迄至本院審理時,仍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麗靜┌──────────────────────────────────────────────────┐│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泰興餐具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7年5月10日│83,900元│AI0000000││││ 楊秀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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