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8號,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56號、第685),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零點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2月5日20時1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於99年3月25日,在新竹市○○路虎林國小附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各於99年2月5日18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前查獲及99年3月30日23時35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麥當勞」速食店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44公克)及分裝袋8個之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該署檢察官於以99年度毒偵字第256號、第6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各為毛重0.34公克及0.4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34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4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256號偵查卷第36頁)、另1包(毛重0.44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14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685號偵查卷第43頁),為被告坦承為其所有(見99年度毒偵字第256號偵查卷第7、32頁、99年度毒偵字第685號偵查卷第
13、37頁),且被告該二次被查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其於警局親採封緘之尿液(尿液檢體編號B─028),及(原樣編號為:A028),分別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皆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確認檢驗後,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各1份、新竹市警察局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紙存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256號偵查卷第39至40頁,99年度毒偵字第685號偵查卷第46、48頁)。綜上,堪認該扣案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