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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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債權人岳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福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段威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與LINE對話截圖等影本,惟上開資料無法釋明債務人為段威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為公司抑或私人等事項,其於收受上開通知後迄未提出,故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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