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80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告 林月霞 (即 林金樹 之繼承人)
林永鐘 (即林金樹之繼承人) 林永土 (即林金樹之繼承人) 林永川 (即林金樹之繼承人) 高林月梅 (即林金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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