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原告 關濬宏
關明強 關明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關君平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萬5,272元,查本件依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提出之訴之變更狀附表三所載金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43萬5,817元,應繳裁判費23萬5,872元,扣除前繳之18萬5,272元後,尚應補繳5萬0,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補正被告 顏順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辦妥繼承登記之上開訴之變更狀附表三編號1、2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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