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羅莉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彭品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6年9月5日│78,000元│NHA0000000│││││北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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