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0四四號)。今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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