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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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原告乙○○
丙○○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繼承人 莊明學 之遺產總額為新台幣六百九十九萬二千六百七十三元,經核原告等8人(其餘6人已另裁定送達)可得確認利益為六百七十三萬三千六百八十五元(即為遺產之26/2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萬七千七百二十六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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