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杜子宣
林昆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