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連玉華 即 陳玉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玉華即陳玉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玉華即陳玉華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暨102年3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與債務人間核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依據,債權人已於民國102年3月7日、102年3月26日收受該等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簡易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