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王士琦 相對人 黃幼伶 相對人 李宜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合計12,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