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64號聲請人 蘇上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日(101年9月30日為星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鄭新後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添生桃園大溪鎮農會│101年4月30日│53,000元│FA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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