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草屯郵局(局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草屯郵局(局號000000-0號)」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查被告甲○○係提供其所有之金融機關帳戶予他人供財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財產犯罪之行為,或有與本件不法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為幫助犯,茲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⑴素行良好,未曾受刑罰之宣告(參照卷附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⑵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提供金融機構之帳戶予他人使用,助長犯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途徑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其他危害情形;⑶惟念及其並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⑷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五月,惟經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附此說明。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