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
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乙字二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竊盜及贓物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四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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