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戊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九七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緩刑二年,甫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仍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再犯著作權法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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