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八○一號重婚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姚銘鴻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