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李克欣 律師被上訴人庚○○○
戊○○丁○○己○○苗栗縣造橋鄉公所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所為許可被上訴人庚○○○、戊○○、丁○○委任己○○為其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庚○○○、戊○○、丁○○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己○○,因非律師,且未諳民事訴訟程序,本院因認其不適於代理被上訴人為本件訴訟行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黃建都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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