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蘋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楊蘋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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