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55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詩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