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陳郁惠 被告 鍾知哲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明志
徐淑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