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20號上訴人 李漢忠 即立昌實業社(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智營造有限公司因94年度建字第320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