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1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