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6521號聲請人宏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三、因本票上未有付款地及發票地之記載,請以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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