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723、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五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5年11月6日95年度易字第45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起訴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尚有待審酌,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