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07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0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0754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郭怡秀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原名:郭怡秀),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債務人最新之住所,經本院民國95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4年12月20日遷址於台北縣○○鎮○○街○○○巷○號,該址非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