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1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5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11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9日上午9時27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交易明細表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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