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907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叁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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