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
1月13日以北縣警海刑字第09600000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各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月12日22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2樓。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關係人 黃錦宗 、 朱建宇 於警訊時之證言。
(二)已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衛生紙1團扣案可稽。
(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