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秀珠
謝文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長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
000元,應徵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