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215號
原 告 王廣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維發 支付命
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50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9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